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可以。
注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符合以下情形的都有可能被撤銷。
(一)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采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標志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二)已經注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未及時變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
1、根據商標使用原則,注冊證地址或名稱與注冊主體不一致的,其在后期的商標糾紛中,會影響證據的法律效力,同時被視為商標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2、商標沒有及時根據主體變更信息進行變更的,第三方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侵權訴訟時效是3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3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計算。
會構成。
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名稱享有專有權,企業在宣傳以及使用時需注意是否侵權他人商標名稱。企業已經在使用的品牌商標名稱越早注冊越好,防止他人仿冒也可以更好地打造企業的品牌宣傳。
商標侵權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的侵權行為:
(一) 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二) 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1) 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 處以罰款,對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相同”,是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注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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