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一、企業全稱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首先商標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點不是“表明”、而是“區分”商品的來源;其次“企業全稱”的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的市場主體、并非區分商品來源。由此可見,“企業全稱”和商標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企業全稱含有不能作為商標的要素
企業全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現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三、企業全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注冊商標的目的在于使用。當該商標為注冊人自己使用時,企業全稱(被作為產品商標)和生產廠廠名完全一樣、屬于“重復標注”;當該商標許可其它企業使用時,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產品上便有了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兩個“企業全稱”。
1、商標名稱不能與《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相沖突。2、商標名稱應該具有顯著性,能實現商標基本的區別作用。3、商標名稱或者結構應該便于記憶和識別。4、商標名稱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5、以地域名稱作為商標注冊,應該注意弱化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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