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即商標無效。
(1)商標到期如果不超過六個月,可以在六個月寬展期提交續展申請,但要支付延遲費。商標如果到期超過六個月寬展期,建議立即將原商標重新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
(3)商標注冊號應按照《商標注冊證》填寫,一份申請補發一件《商標注冊證》。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對注冊商標駁回申請進行復審的,復審的是原來的注冊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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